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则
(二○一七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开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要以“公能”特色的素质教育为办学基本战略,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立公增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学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实践“允公允能,日新月异”的校训,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本学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化体育及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南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 经学校批准创业的;
(三) 因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年(服兵役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离校治疗。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情况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 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
(二) 学生暂缓注册的,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应不得超过2周;因病确需续假的,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三)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 学生证遗失的,经学院同意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本科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口腔医学专业和临床医学专业为5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延长修业年限,应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批准,最多可以延长2年。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修满规定学业,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申请结业或肄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业的,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规定收取学费,纳入下一年级学生管理。
第三节 辅修与双学位
第十七条 在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的基础上,实行辅修和攻读双学士学位制度。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如学有余力,可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自身兴趣和学校教学条件,再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见附件一)作为辅修专业。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加修一年,并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一年级或二年级申请辅修或双学位。
学生可在每年6月向所在学院申请辅修,经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取得辅修资格。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并同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学生所修的辅修专业学分可同时计入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数。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时修满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并符合学校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即获双学士学位。
双学士学位证书,证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时修读不同类别的2个专业课程,取得2个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前,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该学院审查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情况,将结果书面报教务处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经学校审查合格,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取得辅修资格的学生,如中途学习遇到困难或因其他原因难以修完辅修专业的课程,应在每学期期末选课前向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申请停止辅修,经两学院共同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终止辅(双)修时,已选修的辅修专业课程,按照本学则相应条款执行。
对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取消辅(双)修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双学位,在修业年限内不能取得双学位,作如下处理:
(一)取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按主修专业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如符合辅修专业毕业和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按辅修专业毕业并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三)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条件,仍未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应修学分的,可毕业离校。辅修专业未修满学分,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继续修读。
(四)未取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按主修专业结业或肄业。
第四节 选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2种。
必修课分为:
(一)学校公共必修课;
(二)学院公共必修课;
(三)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分为:
(四)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可以代替任选课学分);
(五)任选课(包括通识选修课程和跨专业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优先保证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公布下学期课程表,学生根据各自的选课计划在学校选课系统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包括因休学、转专业的补修课、不及格的重修课等)。休学的学生应办理退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选课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鼓励开课单位向全校学生开放课程,在开课单位开放名额的情况下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允许学生跨年级选课;
(二)专业选修课少于10人,通识选修课正选人数低于限选人数1/3,一般停止开课;补退选后人数低于限选人数1/3,教师可申请停止开课;
(三)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选课;
(四)学生一般不得在同一开课时间选修2门及以上课程,确因培养需要且审批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冲突选课和免听自修手续。
(五)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2学分(不包含辅(双)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挂牌上课的相同课程(课程号相同),学生可选择教师听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所有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试听所选课程,开学后一周内,可对所选课程作退选或补、改选,逾期不能办理选退课事宜。选修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计为0分,计入选课学分数,并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三十条 按残疾青年录取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军事教研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须以用其他选修课学分补足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自修取得学分。
学生对已选课程可以申请免听自修的学习方式修读。凡申请自修的学生,应当在开课后2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学生自修取得学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参加教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各种考核,经考核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每位学生每学期免听自修课程不得超过1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节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记入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成绩如实记载。学生所学课程考核不合格,如要取得该课学分,应当再选课重修。不参加考核,成绩计为0分。
第三十四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照课程大纲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学则第三条为主要依据,实行公能素质评估。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读某一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3,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计为0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另行安排考试,调整后的考试时间一般为正常考试后的下2个课时,监考事宜由学院安排。
因患病或突发意外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供证明并填写《重新修读课程申请表》,特殊情况应当在考试后3天内提供相应证明,经确认后,由所在学院通知开课单位,在成绩单上该课程做相应记载。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凡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如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均应重修;
(二)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三)计算学分绩时,重修及格成绩按60分计算;重修不及格时,成绩按最后的一次计算。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应当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计为0分。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南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成绩记载
第四十条 学生凡注册修读的课程,成绩合格或不合格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四十一条 百分成绩与等级成绩的换算关系是:
百分成绩 | 90-100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65-69 | 60-64 | 不足60 |
等级成绩 | A | A- | B | B- | C | C- | D | E |
第四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新生第一学期不得转专业;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教育部和学校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四)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四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一般于每年四月启动。学生可根据各接收学院公布的接收专业名额和条件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经接收学院考核择优选拔后,报教务处核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按以下方法折算:
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计入任选课学分。
第四十七条 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的学生,转入不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的专业,应返还有关费用。转入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专业的学生,自转入之日起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按基本修业年限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申请转入本校学习的,同样按上述要求办理。
学生转学,应当在转入学期开学初办理完毕。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入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我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转入。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节 学业警示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学业警示:
(一)同一学期内14学分(含)及以上课程不合格的;
(二)自入学之日起2学年内所修课程学分数低于50学分的。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每学期期末统计学生所修学分,向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应受学业警示学生的名单及成绩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其出具学业警示通知单并通知家长,同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受到学业警示后,再次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按退学处理。
第九节 休学、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由于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二)在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6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留学的;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五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五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参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应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 复学手续为: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学校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并经学院领导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节 退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二)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 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七)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第六十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0日视为送交。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本学则第九十七条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方法办理:
(一) 对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1学年以上的学生根据所修学分数发给肄业(结业)证书;
凡学生退学,所在学院要将其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制2份送教务处,注明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由教务处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 应退学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2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的,学校取消其学籍;
(四) 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体育馆、运动场、网络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由学校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生危害校园秩序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勤及纪律
第七十六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已批准自修者除外),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当提前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学习、公益劳动等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对于上述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时满2小时计为旷课1学时。学生无故不参加相应活动累计超过规定的1/3,取消其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3次计为旷课1学时,迟到、早退超出10分钟者,计为旷课1学时。
第七十八条 学生无故旷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符合退学条件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请假要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3天由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批准;请假4天到2周的,由所在学院领导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超过的由教务处批准。
第八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再请假的,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十一条 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因直系亲属突发意外情况除外)。如利用假期出国,应向学校请假并或得批准,且必须在开学时返校上课。
第六章 奖励、奖学金与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竞赛、文化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八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和本学则,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六条 对未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的结业学生,在此后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则应取消学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及继续修读课程资格。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十一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完毕。
第九十二条 学生不得参加受处分所在学年度的各类评奖、评优活动。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经由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分管校长批准等程序,可解除或者终止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九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和解除或终止处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九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九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依据事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一〇〇条 学生毕业时,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一○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二条 基本修业年限期满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在当年3月申请延期毕业。
第一○三条 未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后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未申请延期毕业且达到结业条件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向原所在学院提交学习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修完所缺学分,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未申请延期毕业且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一○四条 对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数的90%(含)以上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一○五条 对修满20学分以上,所修学分数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一○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毕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一○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一〇八条 如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有肆意毁坏公物、辱骂师生员工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毕业资格。对毁坏公物的,同时收取经济赔偿费。
第一〇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一一〇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士学位
第一一一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一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一三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修完主修、辅修专业规定必修学分和专业选修学分,符合毕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2个专业的学士学位,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一一四条 学生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二)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所修专业的必修课经重修所取得学分数累计达20学分的;
(三) 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在未达到本条第二款的情况下,2个专业必修课经重修所取得学分数累计达30学分的,不能获得双学士学位;
(四)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学业期满时,平均学分绩(包括校公共必修课、院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在本专业排名位列前30%(不含30%)之后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十章 其 他
第一一五条 本学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一六条 本学则于2017年7月修订,适用于2017级本科生。
附件一:
本科生攻读双学位或选修辅修专业分类表
类别 | 专业分类 |
1 | 数学科学学院各专业 |
2 | 物理科学学院各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物理专业 |
3 | 计算机与控制工程学院、电子信息与光学工程学院、软件学院各专业 |
4 | 化学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药学院各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化学专业 |
5 | 医学院各专业 |
6 | 文学院汉语言文学、编辑出版学、广播电视学、汉语言文化学院各专业 |
7 | 文学院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 |
8 | 历史学院各专业 |
9 | 哲学院各专业 |
10 | 外国语学院英语、翻译专业 |
11 | 外国语学院日语专业 |
12 | 外国语学院俄语专业 |
13 | 外国语学院法语专业 |
14 | 外国语学院德语专业 |
15 | 外国语学院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专业 |
16 | 外国语学院意大利语专业 |
17 |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 |
18 |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国际政治、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专业 |
19 |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 |
20 | 法学院各专业 |
21 | 商学院、旅游与服务学院各专业 |
22 | 经济学院、金融学院各专业 |
23 | 马克思主义学院各专业 |
24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各专业 |
说明:攻读双学位或选修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以上所列分类表中不同专业的学生。
附件二: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的学分绩 = 学分数×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 =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例如:某学生修6门课:
其成绩分别为: 85 92 79 63 97 84
学分数分别为: 5 6 4 1 3 2
学分绩分别为: 425 552 316 63 291 168
该生平均学分绩 =(425+552+316+63+291+168)/(5+6+4+1+3+2)=8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