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南开大学2013年专业导论课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1
  教通字【2013】57号
关于开展南开大学2013年专业导论课建设工作的通知
有关教学单位:
为凝练我校本科专业培养特色,帮助在校生对相应专业形成较系统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公能”素质教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开展2013年本科专业导论课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建设目的
专业导论课主要面向我校在校生,适度向社会开放,通过对各专业的内涵特点、主要学科知识和课程体系、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实现途径、专业发展历程和发展方向、专业与行业职业的关系和联系、相关学科专业及国外相应专业发展状况等的介绍,为本科生学习提供指引、支持和帮助,并起到一定的社会宣传作用。
二、课程性质和定位
(一)专业导论课是基于学科知识和学科导论的引导类课程。专业导论课要体现我校本科专业的特色、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的优势、学术影响力和地位,还应反映同行和学术界的共识。
(二)专业导论课的受众定位范围可以广泛,既应包括本专业的大一新生和对本专业有兴趣的其他在校学生,也可以包括同行教师、教学管理研究人员、高中学生及其家长,以及其他对相应专业感兴趣的人士。
三、课程组织与管理
(一)专业导论课建设将涵盖南开大学现设所有本科专业,整体规划、分批建设、分批上网。在推荐教育部专业导论类课程选题的基础上,确定2013年校级专业导论课建设选题名单(附件1)。
(二)专业导论课以所在单位为建设主体,自主完成课程的视频制作任务。制作完成的课程经学校审核通过,将以“南开大学专业导论课”形式在“教育在线”推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课程的建设工作,实行单位和主讲教师负责制,确保课程质量。
(三)专业导论课为职务作品,禁止商业使用。在课程正式推出前,不得在公开网络传播。
(四)学校为每门课程提供10000元/讲(8000元的视频制作费+2000元建设经费)的经费支持。
四、课程建设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南开大学专业导论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依托我校现设本科专业或专业类进行建设,具体可由所在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科分布确定,鼓励学院间联合具有领先优势的同一专业类下的专业共同建设。
2.校级专业导论课不同于教育部专业导论类课程,一般以专业为制作单元,相近专业也可以专业类为制作单元。
3课程负责人应由本专业内学术造诣高、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师领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课程组成员数量自定,但不同教师的风格应协调统一。
4主讲教师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学术规范,注重课程内容的选择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善于与学生互动,充分展现个人的教学个性和人格魅力,保证视频课堂的现场教学效果。
(二)课程设计
1.基本内容应包括学科知识、专业信息(如专业发展状况、人才培养计划)等,可以适当涉及行业、就业信息、学科前沿知识等内容。
2.内容的组织既可以按照学科知识体系脉络、将专业信息和行业就业信息等内容和学科知识模块有机结合进行,也可以安排专门的课程模块进行介绍。
3.课程模式上应以课堂讲授为主,采用访谈、表演、实验实习、教学录像等其他形式时应考虑与网络视频课程的整体风格和具体定位相协调。
4专业导论课一般名为“南开大学××专业类导论课”或“南开大学××专业导论课”,可添加描述性的主、副标题。
(三)制作标准
为保证课程的展示和传输效果,各课程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媒体制作、传播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精品视频公开课拍摄制作技术标准(2013年版)》(附件2),保证视频拍摄和制作质量。
(四)质量审核
为保证课程质量,课程所在单位要组织相应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审查小组,针对课程内容和制作,从导向性、思想性、科学性、规范性、教师风采、制作技术等方面对课程进行认真审查。
五、提交材料
建设课程要以推荐教育部专业导论类课程选题申报书为基础,按照本通知中的要求,重新调整和完善课程设计方案,并将最终《课程设计方案》(附件3)电子版于2013年11月15日前发送至jwcxyn@nankai.edu.cn,学校将根据各课程设计方案一次性下拨建设经费。
(二)2014年3月29日前,各单位完成专业导论课制作并向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办公楼216)提交以下材料:
1.课程设计方案(1份)
2. 课程全部录像光盘1套(含视频文件、唱词文件);
3. 纸质课程元数据文件(1份)
4. 课程文件光盘,包括课程配套的元数据文件、课程目录、推介词文件等(1份)
材料提交后,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建设完成的课程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课程上网向公众免费开放。
联系人:许亚楠,23508492,jwcxyn@nakai.edu.cn.
 
附件:
1. 南开大学2013年专业导论课选题名单
2. 精品视频公开课拍摄制作技术标准(2013年版)
3.课程设计方案
                                                      教务处
                                              2013年10月31日